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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阳检一部刑诉〔2020〕1609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03195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现住合肥市庐阳区**路**村**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路**号**幢**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5日经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5日晚,郑某乙因琐事持菜刀将被害人张某某位于合肥市庐阳区**路**号**小区**栋商店门口的一棵香樟树皮砍掉部分。2018年7月6日9时许,张某某见郑某乙到被告人郑某甲位于该小区1栋108室的家中,遂到郑某甲家找郑某乙理论,二人争执并推搡到郑某甲家门口道路西侧,相互厮打,郑某甲见状,从屋内持一把黑色长砍刀追出,砍向张某某的左右腿,致使张某某受伤流血倒地,在场人员随即拨打“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郑某甲则骑车逃离现场,张某某后被急救车送至武警安徽省总队医院救治。经诊断,张某某的右胫腓骨中上段粉碎性骨折,先后在武警安徽省总队医院、安徽省立医院、合肥市第五人民医院等医院住院治疗。

2020年2月10日,经合肥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张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当日,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对该案立案侦查,并对郑某甲上网追逃。2020年4月5日10时许,郑某甲在合肥市庐阳区****路**村16幢**单元**室被民警抓获归案,民警从其位于合肥市庐阳区**路**号**幢**室的家中扣押其作案用黑色长砍刀一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单、归案经过、伤情照片、病例材料等书证;2.证人凌某某、汪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郑某甲的供述;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扣押及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遇事不能冷静处理,采用暴力手段,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柴双

 (院印)

 2020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郑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材料5页,光盘1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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