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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甲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诉〔2021〕21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2619681********,汉族,云南省弥勒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弥勒市弥阳镇***小区*栋****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7日被弥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弥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郑某甲妻子杨某某发现其有出轨迹象,2020年9月26日晚20时许,杨某某邀请郑某甲兄弟郑某乙等人到弥勒市弥阳镇***小区****号家中商谈离婚的事,但是郑某甲不同意离婚,当晚21时许,郑某甲兄弟郑某乙等人离开郑某甲家后,愤怒的郑某甲扬言要将妻子及女儿整死,随后从厨房提出一把斧子将厨房门口的餐桌砸坏,在餐厅内用斧子又将妻子杨某某头部打伤、脖子划伤,将大女儿郑某丙头部打伤,后被闻讯赶来兄弟郑某乙制止并拉开。经鉴定,郑某丙的本次人体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以故意伤害罪对被告人郑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晓玲

2021年1月8日

附:1.被告人郑某甲现羁押于弥勒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赃证款物品清单一份、散卷材料九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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