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郑某甲,男,1957年8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719********,汉族,文盲,务工,住海南省**市**村**场,户籍在古田县**乡**村**路**弄**号。2016年6月30日因犯滥伐林木罪被古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同年7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5日被古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古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古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23日12时许,被告人郑某甲因积怨携带事先准备的西瓜刀在古田县吉巷乡吉巷村吉巷大街95号门口砍伤被害人郑某乙头部及右足背,致郑某乙后枕部一头皮锐器创达13.1cm、右侧枕骨粉碎性骨折。经古田县公安局法医学鉴定,郑某乙损伤为轻伤一级。
2019年12月15日,被告人郑某甲被古田县公安局干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古田县公安局出具、收集的被告人郑某甲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兰某某、施某某、吴某某等证言。
3.被害人郑某乙陈述。
4.被告人郑某甲供述和辩解。
5.古田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伤情鉴定意见。
6.古田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
7.古田县公安局制作的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因积怨持械殴打他人致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新斌
代理检察员:肖艳滨
2020年3月23日
附:
1. 被告人郑某甲现羁押于古田县看守所。
2. 案卷壹册和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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