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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甲故意伤害案)_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一部刑诉〔2020〕236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4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曲阳县**镇,住曲阳县**镇**村**区**排**号。2020年5月2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曲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0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在其居住地候审。

本案由曲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郑某甲与本村郑某乙因打井的价格不同产生矛盾。2019年8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郑某甲为此事找到郑某乙家,二人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打斗。打斗中,被告人郑某甲用碎啤酒瓶将郑某乙的腿部扎伤。经曲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损伤检验鉴定,郑某乙体表创口累计长达19.5cm,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口唇创口累计长达5cm,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阮宏哲

                    助理检察员:张鹏宇

                   2020115


附:

    1、被告人郑某甲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侦查卷宗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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