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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甲故意伤害案)_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阳检一部刑诉〔2020〕Z295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82198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汕头市潮阳区**街道**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 年9月6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5日22时许,被告人郑某甲到其位于汕头市潮阳区**街道**路附近一大排档找其妻子被害人郑某乙,期间双方发生口角,郑某甲用拳头殴打郑某乙,后被周围的群众劝开。当郑某甲和郑某乙走至家对面一小卖部门口时,因郑某乙在后面骂郑某甲并捡石子扔郑某甲,郑某甲一时生气用右手搂住郑某乙将其摔倒地上,致郑某乙左手臂锁骨骨折。经鉴定,郑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9年9月5日,被告人郑某甲被公安机关传唤接受调查。2019年9月11日,郑某甲取得被害人郑某乙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刑事照片、调解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郑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郑某乙的陈述和辨认;

4.被告人郑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

6.法医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郑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俊盈

2020年7月2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汕头市潮阳区**街道**路**号**,联系电话为136*******;

2.案卷三册,证据目录一份随起诉书一起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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