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濠检刑诉〔2020〕319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506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街道**巷**号,现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街道**巷**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濠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日下午17时许,被害人梅某某到其妻舅被告人郑某甲家中吃晚饭,期间梅某某与郑某甲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扭打,致梅某某右侧上颌骨额突及右侧鼻骨骨折等处受伤。经汕头市公安局濠江分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梅某某损伤已达轻伤二级。
被告人郑某甲发案后及时报警,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赔偿被害人人民币8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取保候审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表、前科查证情况、谅解书等;2.证人杨某某、郑某乙、郑某丙、郑某丁、郑某戊、郑某己、郑某庚的证言;3.被害人梅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郑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欢
2020年12月16日
附:
1.卷宗2册,光盘5张;
2.被告人郑某甲现住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街道**巷**号;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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