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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甲故意伤害案)_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金检未检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郑某甲,别名:“**”,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33199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都是:江西省赣州市**县**村乡**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郑某甲有申请回避、委托辩护人、排除非法证据的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9月23日晚,同案人谢某某因驾驶摩托车与李某甲发生碰撞而引起纠纷。当晚同案人谢某某纠集被告人郑某甲及同案人吴某某等人来至汕头市金平区**路**巷口,与李某甲及其纠集的李某乙、王某某等人理论,随后双方发生冲突。冲突过程中,同案人吴某某用脚踢倒王某某的摩托车,致王某某的脚被摩托车压住,被告人郑某甲持刀砍伤被害人王某某的身体,同案人谢某某则持刀追打对方其他人。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的伤情已构成重伤,其伤残等级评定为七级。

2019年11月16日,被告人郑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办案说明、同案人刑事判决书、扣押清单、被告人的户籍材料、相关辨认材料;

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证人李某甲、李某乙、江某某、陈某某、郑某丙的证言;

4、同案人谢某某、吴某某供述;

5、被告人郑某甲供述;

6、鉴定结论: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致人受重伤,伤残等级七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刘龙

2020年2月6日

附注事项:

1、被告人郑某甲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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