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霞检诉刑诉〔2020〕1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4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镇**村**号,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路出租屋。被告人郑某甲于2010年8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1年8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6月13日因犯招摇撞骗罪被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5年3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6年12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9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9年7月1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被告人郑某甲于2019年9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29日2时许,被告人郑某甲携带剪刀、铁钳等工具驾驶一辆黑色台铃电动车到到霞山区建新东路天桥底,将停放在该处的被害人郑某乙一辆黑色龟仔电动车的4块黄色长新牌电池盗走,得手后将这4块电池放在其电动车后架上的美团箱子里。经湛江市霞山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4块电池价值人民币70元。
2、2019年9月29日3时许,被告人郑某甲窜携带剪刀、铁钳等工具到湛江市霞山区人民大道南怡福国际广场北门停车场,将停放在该处的被害人何某某的一辆深色电动车的5块潍能牌黑金刚电池盗走,得手后将这5块电池放在其电动车后架上的美团箱子里。经湛江市霞山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这5块电池价值人民币495.30元。
3、2019年9月29日3时许,被告人郑某甲窜携带剪刀、铁钳等工具到湛江市霞山区人民大道南怡福国际广场北门膜拜鲈渔店门口,将停放在该处的被害人陈某甲的一辆电动车的5块深绿色天能牌电池盗走,得手后将这5块电池放在其电动车后架上的美团箱子里准备逃离现场时被被害人发现将其控制并报警抓获归案。经湛江市霞山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这5块电池价值人民币708.10元。
被告人到案后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三名被害人被盗的电池已全部发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陈某甲、郑某乙、何某某的陈述;
2.证人陈某乙的证言;
3.监控视频及视频截图照片;
4.价格认定结论书;
5.辨认笔录;
6.发还清单;
7.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8.人口信息资料及到案经过;
9.被告人郑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10.被告人郑某甲的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郑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甲八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尤普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被押于湛江市霞山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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