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735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1957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龙海市,公民身份号码3506211957********,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龙海市**镇**村**号,住址**。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龙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龙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龙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11时许,被告人郑某甲在龙海市**镇**村**号郑某丁家中,因土地纠纷与郑某乙发生口角,并与随后赶来的郑某乙之子郑某丙发生打架,后被告人郑某甲用拳头殴打被害人郑某丙胸部等处致其受伤。经漳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郑某丙的损伤程度鉴定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郑某甲于2020年6月7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郑某乙、郑某丁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郑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郑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漳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等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思佳
检察官助理黄丹妍
2020年12月4日
附件:1.被告人郑某甲现羁押于龙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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