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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甲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20〕Z1026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61********,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临泉县宋集镇**村党支部原书记,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镇**村**庄38号。被告人郑某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0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2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郑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6日10时许,在临泉县****村委会**庄南地,被告人郑某甲与邻居周某某因土地纠纷发生争吵,后郑某甲用手将周某某打伤。经安徽省临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周某某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0年12月7日,被告人郑某甲赔偿周某某70000元,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周某某对郑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病历、前科证明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郑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安徽省临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执法记录仪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郑某甲经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从轻或减轻处罚。郑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赵可可

检察官助理 闫军会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住临泉县**镇**村**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3.《量刑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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