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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甲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一部刑诉〔2020〕246号

被告人郑某甲,女, 1949年****日出生,安徽省定远县人,身份证号码3411251949********,汉族,不识字,农民,住定远县********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6月4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7月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日10时许,被害人周某某听说被告人郑某甲将她家种的芝麻收了,就去郑某甲家讨要芝麻,两人因此发生口角并厮打。厮打过程中,两人摔倒在地,仍继续互相厮打,在此过程中,被告人郑某甲用脚踹被害人周某某肚子等部位,致周某某受伤。当日11时许,被害人周某某因左侧肋骨处疼痛前往定远县盐化工医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左侧多发性肋骨骨折。2019年11月26日,经安徽省定远县公安司法中心鉴定,被鉴定人周某某左侧多发性肋骨骨折属轻伤二级。2020年5月7日,经合肥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郑某甲鉴定诊断:双相情感障碍,案发时及目前为无精神病性症状的躁狂发作;法定能力评定: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案发后,定远县公安局炉桥派出所办案民警到炉桥镇河头村郑某甲家中将其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郑某乙、巫某某、方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周某某陈述;

4.被告人郑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司法鉴定文书等鉴定意见;

6.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录音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晓峰

2020年8月

                                     

附件:

1.被告人郑某甲现在定远县**镇**村**组**号住处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录音光盘一张。

3.证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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