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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桃检一部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郑某甲,绰号郑某乙,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61978********,汉族,初中文化,居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住桃源县**街道**组。1999年4月15日因犯抢劫罪被桃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7年3月1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桃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桃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7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桃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30日被桃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桃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郑某甲在桃源县**街道**社区污水处理厂在建工地活动板房内,与同村村民杨某某发生口角纠纷。争吵后郑某甲冲到杨某某面前,用拖鞋对杨某某头部打了三下,将杨某某打倒在地,后郑某甲用脚对杨某某胸部踩踏三脚,对杨某某左边臀部踢了几下,造成杨某某受伤。经常德市捍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杨某某右侧第4-8前肋及左侧第(前肋骨折、左侧臀部软组织损伤,评定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伤残十级。

2020年6月16日,被告人郑某甲到桃源县公安局漳江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5、辨认笔录;6、司法鉴定意见书;7、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勘验情况分析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该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甲能够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甲是累犯,还应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倪建平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羁押在桃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_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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