彬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彬检刑事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71994********,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彬州市**镇**村**组。2020年6月18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彬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彬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下午,被告人郑某甲嫌邻居程某某要在其家门口路上晒麦,两人发生口角、厮打,被邻居郑某乙拉开。郑某甲被其父亲郑某丙拉回家中,郑某甲因其弟弟郑某丁骂了自己,便从院内拿了一把铁锨将郑某丁头部打伤,郑某甲父亲即将郑某丁送往新民镇医院。郑某甲从家中拿了一把折叠刀,出门后,程某某上前打了郑某甲几拳,郑某甲随即掏出折叠刀在程某某身上连捅数刀,造成程某某头额部、下嘴唇、下颌部、右前胸部、左胸背部受伤,程某某向自己家方向跑了五、六米后倒地,之后被邻居送往医院救治,郑某甲向彬州市公安局报警称自己用刀将邻居杀死。新民派出所民警即出警,从郑某甲家中将其带回新民派出所。程某某被送至彬州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1.头额部、下嘴唇、下颌部、右胸前部、左胸背部刀刺伤。2、胸部开放性损伤,双侧液气胸,双侧胸壁皮下积气,左侧第4肋骨骨折。3、头额部头皮挫裂伤。4、左侧肩胛骨骨折。郑某丁经彬州市新民镇医院诊断:右眉毛上皮肤裂伤,门诊清创缝合后,肌注破伤风,住院进行抗感染治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能够形成完整闭合的证据链条。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持凶器意图杀害并捅伤被害人程某某、持铁锨打伤被害人郑某丁头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彬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华
检察官助理:杨欣
2020年10月26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郑某甲现被羁押于彬州市强制隔离中心;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活页材料2页,光盘10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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