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检诉刑诉〔2020〕Z540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3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东县**街道**村,现住:广东省惠东县**街道**路**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9日由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公司(负责人:肖某某)在位于惠东县大岭镇富祥路**厂的土地上施工,经核实该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使用权归**厂,**公司负责人肖某某于2010年8月10日向**厂租用了该土地。**公司在该地块经营后,大岭镇中心埔村村民以**厂的土地权属存在争议为由,于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期间,多次阻碍**工地施工建设,扰乱社会生活秩序。2018年1月22日,周某某通过郑某乙(均已判刑)让其召集村民开会,并在村的微信群里召集村民参与,提议在工地上种植香蕉树,以此阻止**公司的施工。会后由郑某丙、郑某丁、郑某戊、郑某己等人手持锄头、铁铲等工具前往百汇园抢种,经周某某同意并从村账支出,村民每人获得人民币100元作为报酬,后种植的香蕉树苗在百汇园公司施工过程被毁坏。2018年1月27日,周某某再次组织中心埔村村民召开村民会议,商讨如何应对种植的香蕉树苗被毁坏及**土地施工问题,会后由郑某乙纠集被告人郑某甲以及郑某庚、郑某辛、邓某壬、郑某丙、郑某丁、郑某戊、郑某己(均已判刑)等村民到**园二期工地上,使用铁铲、镰刀、铁锤等工具将工地上搭建的28个铁架(其中10个灌入了水泥)推倒和扭断,经鉴定损毁价值70819元人民币。于2020年6月23日23时许,公安机关在惠东县大岭街道万松村委**村一住宅将被告人郑某甲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思益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甲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十六册,检察卷一册,光盘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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