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红检一部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21987********,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湖北省红安县人,住湖北省黄冈市红安县**镇**村**组**号**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红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红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8日16时左右,被告人郑某甲的伯父郑某乙在红安县七里坪镇观音阁村5组和邻居方某甲为锯树的事发生争吵。郑某甲就叫方某甲的儿子郑某丙来到现场,在争执过程中,郑某丙用手推郑某甲,郑某甲就从自己家门口拿了一把手锯,将郑某丙的头顶、左腰等处和郑某丙的妹夫赵某甲头枕部划伤。经黄冈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甲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郑某丙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扣押作案手锯等物证;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劣迹等书证;3.证人郑某丁、方某甲、王某某、郑某乙、方某乙、郑某戊、陈某某、赵某乙、张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赵某甲、郑某丙的陈述;5.黄冈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6.被告人郑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熊莉娟
检察官助理:姚志刚
2020年11月5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红安县**镇**村**组**号**室,联系电话1333995****。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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