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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甲盗窃案)(公开版)_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诉刑诉〔2019〕92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9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住广东省湛江市******号,因涉嫌盗窃罪,经吴川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25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吴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2月6日被吴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2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郑某甲于2018年11月份一天,到广东省吴川市**镇**村**号黄某甲住宅外面的围墙边盗走黄某甲的一条黄色女性内裤。

2018年11月24日下午15时30分许,被告人郑某甲到吴川市**镇**村**号黄某甲住宅处,见黄某甲住宅处的后门未锁,随后从后门进入室内盗窃,窃得一条黑色休闲裤,被回到家中的黄某甲发现,被告人郑某甲后逃出屋外,被村民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黄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黄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郑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8.其他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窦宇

2019年31

附:1.被告人郑某甲现在被羁押于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4张光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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