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213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61970********,汉族,小学文化,粮农,四川省会东县人,住会东县鲹鱼河镇**村**组。因犯收容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月5日被会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同年4月25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会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会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会东县看守所。
本案由会东县公安局西城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1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4日16时许,被告人郑某甲在会东县鯵鱼河镇政通路商业银行对面的人行道上,趁被害人郑某乙骑乘电瓶车上车之际,将郑某乙放置在外衣口袋内的一部价值2598元的红色vivox21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人口信息、鉴定意见通知书、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书证;2. 失主郑某乙的陈述; 3. 被告人郑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 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 5. 鉴定意见;6. 视听资料(光盘3碟)。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在公共场所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关于累犯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关于坦白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会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阮强
2020年9月7日
附:1.起诉书8份;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碟;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