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衢柯检一部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8021984********,汉族,初中肄业,个体,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乡**村**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13日被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被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2020年2月14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9月,被告人郑某甲在得知冯某某欲购买苗木后,遂在明知衢州市沃华庄园北侧种植的无患子树非其朋友郑某乙所有,且未联系并征得树主同意的情况下,仍擅自谎称该处无患子树系其朋友所有并先后分两次卖给冯某某。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8月31日,被告人郑某甲谎称衢州市沃华庄园北侧无患子树是其朋友所有,擅自以每棵400元的价格卖给冯某某,并由冯某某派人自行前往挖取22棵无患子树某丁至衢州市祥生云栖新语工地。当日,丁某某转给被告人郑某甲10000元。
2、2019年9月9日,被告人郑某甲以同样方式擅自同意将树卖给冯某某,由冯某某派人自行前往同一地点挖取7棵无患子树并拉至衢州市祥生云栖新语工地。再次回到现场挖取5棵无患子树时被当场抓获。
经鉴定,涉案29棵无患子树鉴定价格为10680元。案发后,被告人郑某甲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丙浩、林某某、冯某某等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某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某甲供述与辩解;
5、鉴定材料: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量刑建议,并自愿签署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叶蕾
2020年2月25日
附:1、被告人郑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随案移送物品见本院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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