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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甲盗窃案)_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阳检一部刑诉〔2020〕Z381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8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号**2017年10月1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判处郑某甲有期徒刑年,缓刑个月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7月21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同年81被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郑某甲因图财萌生盗窃他人财物的念头。2020年7月5日凌晨,郑某甲窜至潮阳区**镇**区**号附近,见黄某甲停放在该处的白紫色五羊本田女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7800元),便决定对其实施盗窃。郑某甲发现该车未安装报警装置且未上车头锁后,便上前将该车推至无人处,利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拧开主板螺丝,并接通电源启动摩托车。得手后,郑某甲驾车逃离现场。2020年7月9日下午,公安机关根据物联网定位系统在潮阳区**镇***酒店附近查找到被盗摩托车,并抓获被告人郑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及发还清单、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黄某乙、陈某甲、李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郑某甲的供述;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

 6.价格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郑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海坚

2020924

附:1.被告人郑某甲现羁押于潮阳区看守所

2案卷3册、证据目录1份随起诉书移送;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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