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郑某甲盗窃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一部刑诉〔2021〕33号 

被告人郑某甲(曾用名郑某乙),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41973********,汉族,文盲,务工,住福建省福鼎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23日被我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4日被苍南县公安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3日被逮捕。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郑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5日左右的一天14时许,被告人郑某甲来到苍南县藻溪镇盛陶村高家寨养殖专业合作社南侧半山腰白马庙,盗走放置于佛龛内的二枚24K黄金戒指(价值人民币5036元)。被盗戒指已追回。

2、2020年5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郑某甲来到苍南县灵溪镇浦某某社区浦南村仙姑宫,盗走放置于佛像身上的一枚24K黄金戒指(价值人民币615元人民币)、一个24K黄金挂牌(价值人民币3082元)及一条金属项链(价值无法鉴定)。被盗首饰已追回。

被告人郑某甲在取保候审期间两次传讯不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传讯通知书;

2.证人证言:证人余某某、高某某、郑某丙、江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郑某甲的供述;

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书;

5.检查、辨认等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6.试听资料、电子证据等: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晓书

 2021年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甲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

2.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个;

3.认罪认罚具结材料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