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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甲盗窃案)_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0〕1230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196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61964********,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住******号。1989年1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三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1989年10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三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4年5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三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现因本案于2020年9月3日被三门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三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0日凌晨2时左右,被告人郑某甲来到三门县珠岙镇黄坦洋村,推门进入被害人泮某某家,将其插在电瓶车上的车钥匙拿走。当晚21时左右,被告人郑某甲又推门进入被害人泮某某家,将其放在二楼房间的5000元人民币窃走。涉案电瓶车钥匙、700元人民币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被告人郑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前科材料、认罪认罚材料、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郑某乙、黎某甲、黎某乙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郑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被害人泮某某的陈述;

5、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甲如实供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泽远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甲现被监视居住在家;

2、随案移送《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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