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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甲盗窃案)_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公诉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4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住湛江市雷州市**巷**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3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6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郑某甲有吸毒的恶习,为了筹集毒资,便伺机盗窃他人财物。2019年6月6日8时至11时期间,郑某甲撬开被害人李某甲位于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号住宅的大门进入院子里,接着又暴力撬开里屋的防盗门并进入屋内,翻开衣柜、床头柜,以及李某乙的房间内的梳妆柜,盗走现金共人民币约4万元。案发当日,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民警在现场勘查时提取了有效斑迹擦拭物。经鉴定,在案发现场房间地面上提取斑迹擦拭物的STR分型与郑某甲的血样的STR分型相同。

二、2019年7月8日8时30分左右,被告人郑某甲驾驶一辆棕红色女装二轮摩托车来到湛江市麻章区****村伺机作案,经过被害人卢某某住宅时发现其家中没人,便决定进去卢某某的住宅盗窃一些财物。接着郑某甲将摩托车停放在门口,随后撬开卢某某住宅大门的铁锁进入住宅院子内实施入室盗窃。郑某甲先撬开卢某某妻子(郑某乙)房间的木门并进入房间内打开衣柜翻找财物,之后又将卢某某房间的大木门撬开并进入其房间内翻找财物。这时卢某某突然回到家中并发现了正在入室盗窃的郑某甲,郑某甲被发现后快速跑出卢某某的住宅大门并将卢某某反锁在其住宅里,随后郑某甲将涉案摩托车丢弃在现场逃逸。案发当日,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民警在现场摩托车内**矿泉水瓶、摩托车后备工具箱内螺丝刀、摩托车后备工具箱内胶钳及摩托车后备工具箱内针筒针头均提取了有效擦拭物。经鉴定,上述物品提取的擦拭物的STR分型均与郑某甲的血样的STR分型相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和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甲有坦白、累犯的法定情节。建议判处郑某甲盗窃罪,3年以上3年6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文浩 

2020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郑某甲羁押在湛江市麻章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叁册,证据目录壹份。

3. 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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