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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甲等三人职务侵占案)(公开版)_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潮南检刑诉〔2019〕221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524195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案发前系汕头市潮南区陇田镇东波社区党总支部书记、居委会主任,户籍所在地汕头市潮南区**镇**路**号**房。因涉嫌职务侵占罪、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于2018年7月20日汕头市被潮南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同年9月30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郑某乙,男,194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524194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1998年4月至2014年2月任汕头市潮南区陇田镇东波社区出纳员,2014年2月退休,户籍所在地汕头市潮南区陇田镇东波庵水丘十二巷2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8月8日被潮南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同年9月30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郑某丙,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524196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汕头市潮南区陇田镇东波里十四第十巷1号102房。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8月11日被潮南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同年9月30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潮南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郑某丙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告人郑某甲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于2018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调查两次(自2018年11月2日至11月30日、自2019年1月15日至2月14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8年10月21日至11月4日、自2019年1月1日至1月15日、自2019年3月15日至3月2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职务侵占罪:

被告人郑某甲于2002年2月至2017年4月任潮南区陇田镇东波社区党支部书记,2005年4月至案发时兼任东波社区居委会主任,2017年4月至案发时任东波社区党总支部书记、居委会主任。被告人郑某甲在任期间有以下职务侵占犯罪事实:

2007年底,潮南区陇田东波社区以老区改建的名义在该村许厝围区域实施老市场改造项目,该项目拆除原居民破旧楼房,建成新的商住楼,后对外公开发售。2018年4月18日,在被告人郑某甲指使下,时任东波社区出纳员郑某乙违反财经管理规定,以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汕头市陇田支行开设个人账户(账号为:605864013220262682),用于管理上述工程项目的资金收支。随后,被告人郑某甲多次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通过郑某乙从该账户借款私用。2009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郑某甲为非法占有集体财产,先后伪造5张工程项目支出单据,并交由被告人郑某乙通用于抵销郑某甲本人在上述账户里的私人借款,累计侵占东波居委集体资金共人民币2363163.45元。其中,被告人郑某丙先后于2009年10月11日和2012年10月17日,伪造单位工程结算汇总表等材料,虚构其承包东波社区相关工程项目的事实,并分别在编号为NO.0015460、NO.0015463两张伪造的费用支出单据上签字,配合郑某甲实施平账行为,帮助其侵占东波居委集体资金合计人民币1508410元。

被告人郑某乙于2014年2月退休,涉案人郑某己接任为东波社区出纳员。截至郑某乙退休时,被告人郑某甲在郑某乙管理的账户内仍挂欠500000元人民币。2014年2月24日,在被告人郑某甲的指使下,郑某己以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汕头市陇田支行开设个人账户(账号为605864013268385363)继续管理东波社区的帐外资金。2014年3月6日,被告人郑某乙通将个人账户内的集体资金人民币1130000元转账到郑某己宏的上述个人账户,并将剩余的9416.56元集体资金占为己有。2014年8月25日,被告人郑某甲指使郑某己从其个人账户内转账1000000元集体资金到郑某甲指定的账户6228480089377126670(户主为黄某某),并要求郑某己在该月的账本中隐瞒集体收入“收学校款600000元”及在自己的挂欠的款项内再加上400000元。2017年8月,被告人郑某甲再次指使郑某己在该月的账本中隐瞒集体收入“老区配套结转1032057.05元”,用于抵除其个人的90万元借款,剩余的132057.05元用于社区集体开支。据此,被告人郑某甲通过指使郑某己两次实施隐瞒集体收入的平账方式,累计侵占集体资金人民币1500000元。

2018年7月20日、2018年8月8日,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分别自动到潮南区监察委员会接到调查。2018年8月11日,被告人郑某丙在潮南区陇田镇东波社区一民宅内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经侦大队抓获归案。

案后,郑某甲的家属向潮南区监察委员会退回赃款共计人民币3863163.45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郑某己等人证言;

2.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通、郑某丙曹供述和辩解; 

3.辨认笔录; 

4.书证; 

5.其他证据材料。

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

2002年2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郑某甲在任潮南区陇田镇东波社区党支部书记、居委会主任期间,东波居委会未经有权批准机关批准的情况下,非法转让村集体土地,具体情况如下:

1、2003年至2007年期间,东波居委会未经国土部门的批准,非法转让十亩坵洋、枕头埔洋、塭仔头洋的土地给购地者郑某庚灿、郑某辛、郑某壬、郑某癸金、郑汉平、郑某壹、郑某强作为厂房用地,收取地皮款金额共人民币1852639元,涉及土地面积共82.17亩(地类:耕地67.12亩、其他土地15.05亩)。

2、2007年至2011年期间,东波居委会未经国土部门的批准,非法转让石亭窑堀地、岩下洋的集体用地给购地者郑某贰、郑某叁、郑钟某某、郑某丙、郑某癸、郑某肆,收取地皮款金额共人民币1550000元,涉及土地面积共计42亩(其中38.94亩尚未确认四至范围,未批未建,无法确认地类;未批已建面积共3.06亩,建设前地类:其他土地)。

3、2007年2月至2010年7月期间,东波居委会未经国土部门的批准,在该居委鲤鱼仔(即砺青中学前)建成一层混凝土框架结构楼房86间。该居委会除将其中的4间楼房作为陈沙公路旁拆迁置换楼地和腾退侨房安置特困户置换给村民郑某伍等3人(没有收取地皮款),其余82间楼房非法转让给村民郑某丙等34人使用,收取地皮款金额共826160元,涉及土地面积共5.87亩(地类:耕地5.3亩、其他土地0.57亩)。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郑某庚等人证言;

2.被告人郑某甲供述和辩解; 

3.书证:潮南区国土资源局出具的相关调查材料等; 

4.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在任潮南区陇田镇东波社区党支部书记、居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集体资金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被告单位潮南区陇田镇东波社区居民委员会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郑某甲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郑某甲在职务侵占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属主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中的第二宗犯罪事实因意志以外原因而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郑某乙、郑某丙帮助郑某甲利用职务便利,侵吞集体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在职务侵占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属从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应当减轻判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乐琴

2019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通、郑某丙曹现羁押于澄海看守所;

2、证据目录一份,案卷十一册;

3、随案移送赃款3863163.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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