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榕检公诉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021978********,汉族,高中文化,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居委**巷*号。因非法经营嫌疑,于2019年5月19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6日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逮捕。
被告人蔡某甲,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11978********,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居委**巷*号。因非法经营嫌疑,于2019年5月27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6日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蔡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郑某甲与被告人蔡某甲系夫妻关系。2018年上半年开始,郑某甲先后从汕头市某甲药业有限公司、普宁市某乙药业有限公司、揭阳某丙药业有限公司、某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某戊药业有限公司等处批发购进药品囤放于揭阳市榕城区某某村某某小学某号房屋和某某村某某小学路口左侧某间房屋两个地点,然后在没有取得批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批发的经营方式将药品销售给揭阳市榕城区某甲药店、揭阳市榕城区某乙药品经营部、埔田镇某某村某丙卫生室、揭东区玉湖镇某丁药店等药店、卫生室。蔡某甲在上述二个地点帮忙经营、管理。2019年5月15日揭阳市榕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揭阳市榕城区某某村某某小学某号房屋、某某村某某小学路口左侧某间房屋两个地点检查时,现场查获蔡某甲,并在某某村某某小学某号房屋、某某村某某小学路口左侧某间房屋查扣到囤放的参麦注射液等共1476项药品(其中1225项药品价值人民币3558954.60元)以及伪造的“揭阳市某某医药有限公司出库专用章”、“汕头某某药材公司出库专用章”印章二枚。在某某村某某小学路口左侧某间房屋及榕城区某甲药店扣押到销售单据、购货单据共56张。经会计鉴认:销售药品累计金额为449418.10元;购进药品累计金额为291378.28元。2019年5月19日早上,郑某甲到榕城区某某村其药品仓库配合调查,揭阳市榕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当天将该案移送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处理。当天11时,郑某甲被带到公安机关调查。2019年5月27日11时,蔡某甲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电脑主机6台、显示器6台、监控器1台、“汕头市某某药材公司出库专用章”1枚、“揭阳市某某医药有限公司出库专用章”1枚、汽车2辆(车牌号粤VEJ****、粤VBX****)、药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2.书证:微信转账截图、药品销售单据43张、购进药品单据13张、揭阳市榕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证明、2014年行政处罚决定书、普宁市某某电脑有限公司证明、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揭阳市榕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鉴定酒石酸美托洛尔片等药品真伪的函》、揭阳市某某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对郑某甲等2人非法经营案中涉及的56张单据累计金额的会计鉴证报告》、其他证据材料等:3.证人陈某甲、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陈某乙、吴某甲、张某某、杨某某、吴某乙、蔡某乙、陈某丙、吴某丙、黄某丁、袁某某、林某某、赖某某、曾某某、倪某某、黄某戊、李某甲、谢某某、陈某丁、郑某乙、李某乙等的证言:4.被告人郑某甲、蔡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揭阳市价格鉴定认证管理局《关于郑某甲等人涉嫌非法经营案件的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郑某甲、蔡某甲二人在榕城区某某村某某小学路口左侧第三间楼上办公室工作的现场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蔡某甲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在未取得批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批发经营药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甲在共同非法经营药品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郑某甲、蔡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人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章仪
2020年2月4日
附:
1.被告人郑某甲、蔡某甲现羁押于揭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3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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