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嵊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舟嵊检一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郑某甲,曾用名郑某乙,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9221974********,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住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街道**幢**单元**室。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嵊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8日被嵊泗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嵊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网络有限公司推行多级分成加盟制度,并推出“**房银”APP供会员注册使用。2015年10月29日,被告人郑某甲经“**房银”注册会员朱某某介绍,出资1万元注册成为“**房银”的初级门店会员,后又出资4万元升级为高级门店会员。此后,被告人郑某甲为获取合发网络公司推行的“三级分成”加盟提成,在嵊泗县域内通过向身边亲朋好友介绍、微信朋友圈发布消息及讲课等形式推销“**房银”项目,积极发展下线会员,期间陆续吸纳了孔某某、吴某某、王某某等不特定人员成为注册会员,并按照“多级分层”的“推荐门店加盟制度”将被发展人员组成顺序层级,引导被发展人继续发展下线。经鉴定,至2017年8月22日前,被告人郑某甲推荐层级为第14层级,推荐下线层数为12层,直接推荐下线人数为33人,累计推荐下线人数为905人,推荐累计付费人数为627人,非法获利333861元。
案发后,被告人郑某甲主动退缴赃款五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银行卡交易明细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裴某某、杨某某、孔某某、吴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郑某甲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广东中科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5.电子数据:“**房银”组织架构图表。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郑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郑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嵊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宏凯
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郑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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