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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甲职务侵占案)_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三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5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系福清市**街道**村**村民小组小组长,住福建省福清市**街道**村**街**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7月7日由福清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4月份左右,福清市**街道环卫所因需要租用**街道**村**村民小组的土地做垃圾中转站,**街道办事处遂通过福清市**街道**村委会找到**村**村民小组小组长即被告人郑某甲协商租赁事宜,被告人郑某甲便想从中赚取差价。2013年4月28日,福清市**街道环卫所负责人樊某某、被告人郑某甲分别代表**街道环卫所、**街道**村**村民小组签订用地租赁协议,约定**街道环卫所以年租金人民币2万元向**街道**村**村民小组承租位于溪南路北侧、龙江南侧一块面积为2.45亩的土地作为垃圾中转站,租赁期限10年,一次性支付租金。2013年5月16日,**街道办事处按协议约定将10年租金人民币共20万元一次性汇入被告人郑某甲名下的农业银行账户。被告人郑某甲为隐瞒**街道办事处以年租金2万元租赁上述地块的事实,于2013年5月20日以其个人和胡某某的名义与**街道**村**村民小组签订一份租赁上述同一地块的合同,约定年租金人民币1.2万元,租赁期限10年,租金一年一付,并于当日支付了第一年的租金人民币1.2万元。2014年2月份,因**街道**村**小组村民听说**街道环卫所租用上述土地是一次性支付租金,遂要求被告人郑某甲将全部租金一次性付清,被告人郑某甲又于2014年2月28日向**村**村民小组交付剩余9年租金共人民币10.8万元,**街道办事处支付的剩余租金人民币8万元被被告人郑某甲用于日常开销。

2020年7月7日,被告人郑某甲主动到福清市公安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2020年7月20日,被告人郑某甲向福清市公安局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人民币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委托书、用地租赁协议书、地块现状图、领款报销单、进账单、银行流水、合同书、收款收据、领款清单、行政暂扣财物收据;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樊某某、郑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郑某甲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利用担任村民小组长的职务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金额达人民币8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郑某甲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和第六十一条,鉴于其已全部退出违法所得,建议对被告人郑某甲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钟赖钦

          2020年8月12日

附注:

1、被告人郑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清市**街道**村**街**号,联系方式136********;

2、卷宗材料和证据2册89页;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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