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潮南检一部刑诉〔2020〕Z428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2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镇**路**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月31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3月8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逮捕,同年3月20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取保候审。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于2019年11月27日被本院决定逮捕,2020年4月17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9日晚上11时许,被告人郑某甲、同案人郑某丙、郑某丁、郑某戊(均已判刑)等人到潮南区成田镇上盐汀村郑某己经营的广辉餐厅吃宵夜。2019年1月30日凌晨1时许,同案人郑某丙、郑某戊等人在结账时与同案人郑某庚(已判刑)发生口角,随即发生互殴,被告人郑某甲、同案人郑某丁上前帮助郑某丙、郑某戊殴打同案人郑某庚一方,同案人郑某辛振、郑某壬、郑某癸(均已判刑)上前帮助郑某庚殴打被告人郑某甲一方。后双方在该餐厅门前街道上持木棍互殴,致现场多人不同程度受伤。2019年8月19日,双方达成和解,赔偿对方的损失,取得对方的谅解。2020年4月17日,被告人郑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经鉴定,同案人郑某庚、郑某辛振、郑某丙的损伤程度均评为轻伤二级,郑某丁、郑某丁钟的损伤程度均评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扣押清单等;2.证人郑某壹、叶某某、郑某己丽等人证言;3.被害人郑某丁钟的陈述;4.同案人郑某庚、郑某辛振、郑某丁豪等人的供述和辩解;5.被告人郑某甲洽的供述和辩解;6.照片材料;7.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伙同同案人持械聚众斗殴,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系积极参加者,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郑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郑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湖锋
检察官助理:郭晓阳
2020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郑某甲现羁押于潮阳看守所;
2.案件材料及证据七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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