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郑某甲聚众斗殴案)_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一部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因扰乱单位秩序,于2017年12月14日被福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寻衅滋事,于2019年11月29日被福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9月份的一天,同案人向某某(已判刑)与何某某(另案处理)因为在KTV带坐台小妹的问题与发生纠纷,双方约定到福清市五马山脚下斗殴。同案人向某某纠集了同案人张某某(已判刑)帮忙,张某某又通过同案人郑某乙(已判刑)纠集了同案人吴某某(已判刑)到现场帮忙。同案人向某某还纠集了被告人郑某甲、同案人陈某甲(已判刑)、胡某某、陈某乙、陈某丙、“小白”、“亮仔”、“兔子”等人(均另案处理)到现场帮忙。被告人郑某甲与同案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一起到场,并各持棒球棍准备参与斗殴,同案人向某某、张某某在现场分发了铁棍、砍刀等工具。同案人何某某也纠集了同案人“王雨”、“林魁”、“小武”、“小娃子”(均另案处理)等人到现场帮忙。双方人员到现场后,因相互认识而未打起来,双方各自离开。

2020年3月23日,被告人郑某甲向福清市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同案人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证明等;

2.被告人及同案人供述:被告人郑某甲、同案人向某某、张某某、郑某乙、吴某某、陈某甲、胡某某、何某某的供述;

3.辩认笔录:辩认现场笔录、辩认相片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积极参加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甲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即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郑某甲犯罪后投案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郑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郑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姚堂春

2020年5月8日

附注:

1.被告人郑某甲取保候审于家中,电话13178******;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卷宗6册共计468页。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