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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甲虚报注册资本案)_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泽检刑二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197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2301979********,汉族,本科文化,原江苏**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上海市宝山区**路**弄**号**室。被告人郑某甲因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罪,于2020年7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洪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被告人郑某甲从他人手中受让江苏**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吊销),并由其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后被告人郑某甲决定,将公司注册资本分三期从1000万元增加到12000万元,并将经营范围修改为“为中小企业、个人提供贷款担保”。

 2009年10月,被告人郑某甲采取向他人借款4700万元的方式取得验资报告,后至淮安市洪泽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公司办理变更登记,将**公司实收资本由1000万元变更为5900万元。在取得验资报告的次日及完成变更登记的当日,被告人郑某甲先后将**公司账户内的4700万增资款转走用于归还借款。

2010年5月,被告人郑某甲委托他人代办验资手续,后利用他人提供的金额累计2100万元的现金缴款单等取得验资报告,至淮安市洪泽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公司办理变更登记,将**公司实收资本由5900万元变更为8000万元。经鉴定,被告人郑某甲委托他人代办验资的现金缴款单、银行存款发生额、余额证明上“洪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良涧信用社业务清讫”章印文与洪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良涧信用社业务清讫”章印文不一致。

2010年9月,被告人郑某甲委托他人代办验资手续,后利用他人提供的金额累计4000万元进账单等取得验资报告,至淮安市洪泽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公司办理变更登记,将**公司实收资本由8000万元变更为12000万元。经鉴定,被告人郑某甲委托他人代办验资的进账单、银行存款发生额、余额证明上“洪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良涧信用社业务清讫”章印文与洪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良涧信用社业务清讫”章印文不一致。

被告人郑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银行账户交易明细、验资报告、现金缴款单等书证;

2.证人郑某乙、翟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郑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淮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文件检验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作为江苏**担保有限公司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申请公司变更登记过程中采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报注册资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郑兴顺

2020731

附:

    1.被告人郑某甲(1852152****)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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