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钢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舞检公诉刑诉〔2018〕23号
被告人郑某甲,曾用名郑某乙,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219******,汉族,小学毕业,安阳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镇****号。因涉嫌行贿罪,于2017年6月22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河南省新郑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17年8月18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河南省安阳市公安局文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审查起诉,由本院反贪污贿赂局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7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至2015年,被告人郑某某为承揽*****股份有限公司电石生产系统建筑安装工程,给予时任**集团总经理、董事长的苗某某(另案处理)回扣款人民币330万元;2012年6月,被告人郑某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给予苗某某人民币132万元;2012年3月,在苗某某之子结婚时给予其人民币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苗某某、刘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郑某甲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多次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柯新颖
李玲玲
2018年2月1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被河南省安阳市公安局文良分局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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