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郑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6261967********,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中共党员,三门县珠岙镇人大代表,住浙江省三门县**镇**号。现因本案于2018年6月1日被三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6日被依法逮捕,同年10月17日转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2月份,被告人郑某甲经营管理的三门县**茶叶专业合作社向三门县山区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山区办)申请标准化茶叶加工厂建设项目。7月份,县山区办将该项目立项为2013年度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建设内容为土地整理3亩、电力线路及设施、厂房2000平方米、茶机设备13台。2015年上半年项目完工后,为了获得国家补助资金,被告人郑某甲将立项之前的土地整理费用作为立项后投资额申报,并和中介机构人员吕某某(已起诉)商量,由郑某甲夸大厂房建设的实际材料费去开发票,吕某某伪造领款收据夸大实际人工费用,并将上述账目整理好交给临海市**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
2015年4月份,被告人郑某甲向珠岙镇人民政府提交虚假材料和审计报告,称该标准化茶叶加工厂建设项目直接累积投资额为人民币3261004元。2015年10月三门县珠岙镇人民政府将国家补助资金900000元打入三门县**茶叶专业合作社。后三门县公安局委托浙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该项目造价进行鉴定,其中钢结构厂房、钢混办公楼、地块整理等实际造价为1891900元,与申报材料中对应项目存在较大差额。按照鉴定报告及相关文件规定,该项目符合补助条件的金额为620789元,被告人郑某甲骗取的国家补助资金为279211元。
案发后,被告人郑某甲家属退出赃款27921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相关文件、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基本情况、土地审批材料、可行性研究报告、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土地租用合同、证明、产品出库单、统计、账户明细对账单、申报、考核材料、工程造价鉴定报告书、现场照片、光盘、卫星影像图、租赁协议、票据、退款书;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甲、王某甲、梅某某、郑某乙、王某乙、陈某甲、郑某丙、吴某乙、郑某丁、郑某戊、吴某丙、吴某丁、郑某己、吴某戊、郑某庚、郑某辛、郑某壬、俞某某、罗某某、郑某癸、郑某子、李某某、吴某己、陈某乙、吴某庚、吴某辛、吴某壬、吴某癸、吴某子、吴某丑、郑某丑、吴某寅的证言、抓获经过;
3、被告人郑某甲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国家补助资金人民币279211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洪欢东
检察员:方海青
2018年10月18日
附:
1、被告人郑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宗七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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