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安检刑诉〔2020〕Z201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20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6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5月26日,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加强厦深铁路潮汕站区规划建设用地管理的通告》,公告厦深铁路潮汕站区规划建设用地的范围,并严禁私自在上述用地范围内进行用地建设。上述《通告》发布后,被告人郑某甲为非法获利,明知其位于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和“**”田地已列入政府规划用地范围,仍于2013年间在上述田地上抢建面积为203平方米和180平方米的铁棚,后于2015年2月3日骗取拆迁补偿款合计人民币45960元。案发后,被告人郑某甲家属已代其将所得赃款人民币45960元退缴在公安机关。
被告人郑某甲于2020年1月6日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审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证实等相关材料;
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乙、吴某某等多人的证实;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且案发后,被告人郑某甲家属已代其退缴犯罪所得赃款。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甲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如具备监管条件,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湘濒
2020年6月10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附:
1、被告人郑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随案移送。
5、涉案物品:人民币45960元暂扣在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扣押款专用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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