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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甲诈骗案)(公开版)_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二检刑检刑诉〔2019〕257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811993********,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梅河口市山城派出所管内,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4日被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3月6日由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2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间,被告人郑某甲在长春市二道区长江花园小区、吉林大路亚泰超市、东环城路与岭东路交汇等地点,以帮助郑某乙办理人民警察工作为名,通过现金、微信转账的方式分五次骗取被害人郑某乙、郑某丙父子人民币共计378500元,所骗钱款均被用于偿还欠款和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郑某丁的证言;

4.被害人郑某乙、郑某丙的陈述;

5.被告人郑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范文婷

代理检察员:王  琳

2019年8月5日

附:1.被告人郑某甲现被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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