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万检刑刑诉〔2020〕450号
被告人郑某甲,曾用名郑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222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住山西省定襄县**村**巷**号(户籍地:山西省定襄县**路**号)。 2020年5月2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郑某甲以认识公安局的人,可以帮助马某某办理刑事立案、追回被抢车辆为由,骗取被害人马某某人民币2万元,被害人马某某于2020年4月2日在太原市万柏林区春居南路和金阳西街交叉口附近通过微信将钱款转账给被告人郑某甲。事后,被告人郑某甲继续欺骗被害人并推脱还款。案发后,被告人郑某甲亲属已退赔被害人马某某,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焦某某等的询问笔录;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马某某的询问笔录;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郑某甲的讯问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国菡
2020年9月1日
附:
1.被告人郑某甲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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