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郑某甲诈骗案)_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珠检一部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84********,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均为广东省普宁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左右,被告人郑某甲因其妻子郑某乙离家出走,遂登录其妻子的QQ号(153826****)查找郑某乙离家出走的原因,并添加了居住在景德镇市珠山区**职工宿舍的被害人吴某某为好友。之后被告人郑某甲以其妻子的名义与被害人吴某某在QQ上聊天,在获取吴某某的信任后,郑某甲先后以家庭经济状况不好,要购买手机、电脑,为家人治病等理由向吴某某借钱。直至2015年9月18日,郑某甲共计骗取吴某某人民币25913.14元,之后郑某甲便拉黑了吴某某。

2020年5月1日,被告人郑某甲赔偿了被害人吴某某的经济损失25913.14元,吴某某对郑某甲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QQ转账记录、短信聊天记录、谅解书、无犯罪记录证明、常住人口信息表等;2.证人郑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郑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女性身份与被害人在网络上聊天,骗取被害人人民币25913.1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郑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甲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云龙   

检察官助理:吴君君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02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补充材料十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