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一部刑诉〔2020〕1050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12220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镇**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24日被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2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2日晚,被告人郑某甲通过QQ联系到被害人陈某甲(2004年**月出生),虚构可以低价出售“王者荣耀”游戏币,取得被害人陈某甲的信任,后通过微信、支付宝扫码转账至郑某乙等人(另案处理)提供的收款二维码的方式,骗得被害人王某某、陈某乙(系被害人陈某甲父母,陈某甲使用被害人王某某手机进行操作)人民币211 000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回赃款人民币144 051元并发还给被害人;被告人郑某甲家属已退赔人民币67 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QQ聊天记录,支付宝及微信交易记录、银行卡交易明细,谅解书、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甲、王某某、陈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郑某甲及同案犯郑某乙、祝某某、朱某某、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利用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青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郑某甲押于杭州市富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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