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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甲诈骗案)_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阳检一部刑诉〔2020〕Z424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821994********,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街道***路***巷***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7月14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0日本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于同日被依法取保候审;经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继续侦查,重新提请批准逮捕,经本院批准,2020年8月27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年初,被告人郑某甲在微信朋友圈看到微信好友吴某某发布“支付宝花呗提现”的广告(即通过扫描吴某某提供的“国美电器”二维码支付钱款后,由吴某某收取部分手续费后返提现款回个人)。郑某甲为了图财,于是产生了虚构“刷单赚取佣金”的业务,骗取他人扫描“国美电器”二维码后将提现的钱款占为己有的想法。2019年年初,犯罪嫌疑人郑某甲开始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刷单赚取佣金”的虚假消息。

2019年2月28日,被害人李某某为了赚取佣金,在微信上与郑某甲取得联系,后郑某甲将“国美电器”二维码分别于2019年2月28日、2019年3月2日和2019年3月3日发给李某某扫描支付。为了骗取李某某的信任,郑某甲收到提现款后,将该三次李某某的支付款及自己垫付的“佣金”返款给李某某。过后李某某分别于2019年3月6日21时许、3月8日13时许、3月17日13时许3月17日15时许、3月26日13时许、3月 6日15时许、年4月2日14时许共七次扫描郑某甲提供的“国美电器”二维码共支付9594.98元。郑某甲以刷单平台没有返款为由,一直没有返款给李某某,且郑某甲将该七次收到的提现款8978元(吴某某扣取手续费后)占为已有,用于日常开销。案发后,郑某甲家属已将其上述诈骗的钱款返还被害人并取得其谅解。2019年7月13日,郑某甲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2019年8月20日被取保候审后脱逃,2020年8月27日,被告人郑某甲被抓获归案。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网络平台采用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俊盈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郑某甲现被羁押在潮阳看守所 

2.案卷三册、证据目录一份随起诉书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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