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郑某甲诈骗案)_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一部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2000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3709832000********,汉族,群众,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肥城市****,住肥城市****号楼**单元**2020年4月2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灵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灵寿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灵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被告人郑某甲在网上与被害人张某某认识,郑某甲自称自己是一名女性叫郑某乙,在相互联系过程中二人确立了“男女朋友”关系,郑某甲以车被查扣需要赎车、买手机、给其母亲买项链等理由骗取张某某钱财,后郑某甲冒用郑某乙父亲的名义,以给张某某找工作、办证等理由骗取被害人钱财,被告人郑某甲先后共骗取张某某36194.5元。案发后郑某甲家属赔偿了受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检查笔录;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锐锋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灵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