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天检刑一检刑诉〔2020〕534号
被告人郑某甲,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94********,汉族,本科文化,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街道**栋**单元**号(户籍**),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询问了被害人,补充了部分证据,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郑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至8月12日,被告人郑某甲多次使用他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邮寄护肤品并为之保价,收货后用此前已损坏的护肤品掉包邮寄物品,伪造所收物品损坏的假象,向湖南省**有限公司要求索赔,共获取赔偿金额26623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7月10日,被告人郑某甲以其母伍某某(电话号码1767384****)名义从湖南省邵阳市**区**小区**栋通过**快递将3瓶SK-2神仙水(保价5000元)邮寄至湖南省长沙县长沙开发区**路与**路交汇处**大酒店**店,收件人杨某某(电话号码1869224****系郑某甲控制),7月11日13时许,被告人郑某甲收货后故意伪造所收物品损坏的假象,向湖南省**有限公司索赔4350.0元,上述资金转入郑某甲1767384****支付宝账号。
2.2020年7月23日,被告人郑某甲以李某甲(电话号码1500744****系郑某甲控制)名义从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路**社区**组**区法院小区后面**路速运营业点通过**快递将1套欧珍廷面霜、精油、精华液(保价5000元)邮寄至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中路**段**号**酒店,收件人为王某某(电话号码1857387****系郑某甲控制),7月24日,被告人郑某甲收货后故意伪造所收物品损坏的假象,向湖南省**有限公司索赔4876元,上述资金转入其母伍某某1774797****支付宝账号。
3.2020年7月24日,被告人郑某甲以李某乙(电话号码1552645****系郑某甲控制)名义从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路**国际**速运网点通过**快递将1瓶欧珍廷面霜、一瓶精华液、1瓶TAMMYFENDER面霜、1瓶TAMMYFENDER面膜、1瓶MQ鱼子酱精华液、1瓶SK2神仙水(共计保价7000元)邮寄至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街道**村**号**宾馆,收件人为李某乙(电话号码1552645****系郑某甲控制),7月26日17时许,被告人郑某甲收货后故意伪造所收物品损坏的假象,向湖南省**有限公司索赔4500元,上述资金转入郑某甲1857387****支付宝账号。
4.2020年8月5日,被告人郑某甲以周某某(电话号码1910842****系郑某甲控制)名义从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路街道**西路**苑后门口**苑速运营业点通过**快递将1套ARGENTUM面霜、乳液(共计保价7000元)邮寄至广东省阳江市**区**路**号**商务酒店,收件人为陈某某(电话号码1807395****系郑某甲控制),8月8日18时许,被告人郑某甲收货后故意伪造所收物品损坏的假象,向湖南省**有限公司索赔5097元,上述资金转入郑某甲1833924****支付宝账号。
5.2020年8月8日,被告人郑某甲以黄某某(电话号码1304205****系郑某甲控制)名义从广东省阳江市**区**路**街**号通过**快递将2瓶SK-2神仙水、2瓶欧珍廷面霜、1瓶欧珍廷乳液、1台洁面仪(共计保价8000元)邮寄至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路**路**号**酒店,收件人为林某某(电话号码1757010****系郑某甲控制),8月10日11时许,被告人郑某甲收货后故意伪造所收物品损坏的假象,向湖南省**有限公司索赔4000元,上述资金转入其父郑某乙1911831****支付宝账号。
6.2020年8月10日,被告人郑某甲委托**骑手任某某(电话号码1557438****)以任某某名义从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路**号**园**路速运营业点通过**快递将1瓶SK-2神仙水、1瓶欧珍廷面霜、1瓶TAMMYFENBER乳液(共计保价7000元)邮寄至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大酒**西路汽车南站前行500米市**局旁,收件人为汪某某(电话号码1305509****系郑某甲控制),8月11日,被告人郑某甲收货后故意伪造所收物品损坏的假象,向湖南省**有限公司(下称**快递)索赔3800元,上述资金转入郑某甲1833924****支付宝账号。
2020年8月21日,被告人郑某甲在湖南省邵阳市邮寄1瓶海蓝之谜面霜、1瓶SK-2神仙水邮寄至武汉后,乘高铁至武汉的过程中在长沙市**站被公安民警抓获,公安机关从其随身携带的皮包中查获其4瓶欧珍廷面霜、1瓶海蓝之谜面霜1瓶欧珍廷乳液、2个笔记本、6张电话卡,郑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2020年8月24日,郑某甲家属赔偿被害人湖南省**有限公司30723元,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报案书、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郑某甲指认作案工具照片、快递订单详情、郑某甲理赔时所拍摄的化妆品照片、赔偿款转账记录、笔记本记录信息、微信聊天记录、谅解书、收条、电话查询记录、户籍资料等;2.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郑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被告人郑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若其在法庭审理期间仍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认定具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
2.被告人郑某甲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
3.被告人郑某甲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以酌定从宽处罚。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郑某甲犯诈骗罪在有期徒刑一年予以量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洁
2020年12月25日
附:1、被告人郑某甲现在住所地候审,电话号码1500747****。
2、案卷1册、同步录音录像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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