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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甲诈骗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银兴检公诉刑诉〔2019〕672号

被告人郑某甲(曾用名郑某乙),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1021998********,汉族,初中文化,甘肃省酒泉市人,户籍在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镇**村**组**号,打工人员。2019年5月11日因涉嫌诈骗罪,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转取保候审,2019年7月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日,被告人郑某甲谎称能完成凯炫演歌城全年480000元的酒水促销任务,在银川市兴庆区凯炫演歌城办公室内与经营者刘某某签订《酒水促销合作协议》,从凯炫演歌城骗得入场费40000元,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业务凭证、酒水促销合作协议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郑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郑某甲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文娣

2019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郑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09510****;

2.侦查卷宗一册;

3.《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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