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111962********,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住晋中市榆次区**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20年4月20日被依法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5月22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20年4月之间,被告人郑某甲虚构其在政府上班,以帮人找工作、办低保等为由,骗取他人信任,共实施诈骗九起,共计59030元:
1. 2018年, 被告人郑某甲通过微信“一家人”群认识的刘某某, 以给刘某某侄子办工作为由,骗取刘某某18000元。
2. 2019年, 被告人郑某甲以给赵某某在太原找工程为由,骗取受害人4000元。
3.2019年8月, 被告人郑某甲通过微信群认识了微信名为“逍遥”的张某某,以办低保为由,骗取张某某9000元。
4. 2019年9月初, 被告人郑某甲在榆次郭家堡的一个麻将馆认识了杨某某,以能办低保为由,骗取杨某某3000元;
5.2019年9月, 被告人郑某甲通过微信“沧海一笑群”认识王某某,以给王某某办工作为由,骗取其 12300元。
6.2019年10月, 被告人郑某甲通过微信群聊认识了微信名为“丑女无敌”的李某某, 郑某甲以办低保为由,骗取李某某3000元;
7.2020年3月左右, 被告人郑某甲在微信“军民娱乐群”认识了微信名为“四季如春”的郑某乙, 郑某甲以办低保为由,骗取郑某乙3300元。
8.2019年8月4日,被告人郑某甲通过微信群认识了微信名为“活宝”的苗某某,以给其儿子办工作为由,骗取其3080元;
9.2019年4月初的一天, 被告人郑某甲在微信认识了网友“岁月如梭”, 郑某甲以办低保为由,骗取其33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微信转账记录;虚假工作证照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刘某某、杨某某、李某某、赵某某、苗某某询问笔录;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某甲讯问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婷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晋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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