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竹检一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528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住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竹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2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竹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被告人郑某甲与被害人林某甲通过一款名叫“PP约玩”的手机APP相识并互相加为微信好友。郑某甲分别用“Zyk-****(郑某甲)”、“Y0-y****577(官某某)”两个微信号分饰两角与林某甲聊天并获取其信任。后郑某甲虚构投资棋牌网站挣钱,诱骗林某甲给其“Zyk-****”微信账号转账投入启动资金。林某甲多次转账之后对投资一事产生疑问,郑某甲又用微信号“wxid-piueoyow******(程序员)”冒充网站工作人员告知林某甲投资网站的资金被冻结,需要转入资金才能解冻,通过这种方式继续诱骗林某甲给其转账。经查郑某甲先后骗取林某甲现金人民币21540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手机微信截图、微信支付交易明细等书证;2.被害人林某甲的陈述;3.搜查笔录及照片;4.电子数据及视听资料;5.被告人郑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波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郑某甲现羁押于竹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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