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一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郑某甲,曾用名郑某乙,女,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56********,汉族,初中文化,自贡市人,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镇**街**号**栋**单元**楼**号。2020年4月2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郑某甲的公公李某甲(已故)为郑某甲、李某乙(另案处理)夫妇办理养老保险时,通过更改身份信息,将郑某甲出生时间“1965年2月7日”更改为“1956年3月14日”,虚增年龄9年,以富顺县橡胶厂职工的身份为郑某甲办理了养老保险。缴费期自1996年1月起。2011年3月3日郑某甲向自贡市大安区社保局提出已到退休年龄,应领取养老金的申请。社保局为其办理了退休手续。自此,郑某甲开始领取养老金。经核算,自2011年3 月至2020年1 月共骗领养老金37256元。2020年3月6日郑某甲退清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3.同案人供述的辩解:同案人李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郑某甲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健
检察官助理:段玲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郑某甲现在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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