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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甲赌博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邕检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211982********,壮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南宁市邕宁区**镇**村**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邕宁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邕宁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邕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下半年起,被告人郑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在南宁市邕宁区新江镇华联村桥喜坡路口自家经营的小卖部内,帮助上家收取香港“地下六合彩”投注单,从中获取提成。至案发,郑某甲收取的赌注共计人民币6710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郑某乙、郑某丙、杨某某、梁某某、刘某某、郑某丁、郑某戊、莫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郑某甲供述和辩解;

4.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

5.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

6.微信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汪涛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郑某甲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量刑建议书二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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