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公诉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2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村**路**号。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2月5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于2020年2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郑某甲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4日起,被告人郑某甲未经核实货源即通过微信发布出售医用口罩信息并接受客户订购。期间,被告人郑某甲明知注有“供医疗机构使用”包装标识的“康邦”牌口罩系伪劣产品,仍于当月28日至30日间通过顺丰快递向陈某某等人寄售上述口罩累计约3.6万个,销售金额人民币5万元左右。经河南省医疗器械检验所检验,该款“康邦”牌一次性使用口罩细菌过滤效率不符合YY/T0969-2013《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要求。
2020年2月5日,被告人郑某甲向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营前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康邦”牌口罩及包装袋;
2.书证:人员详细信息、呈请到案经过报告书、关于郑某甲涉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案涉案口罩初步认定意见、财物清单、顺丰速运快递单及数据统计表、顺丰快递运单寄件时间查询记录、微信朋友圈内容、转账记录照片等书证;
3.证人郑某乙、陈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郑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河南省医疗器械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福建省医疗器械与药品包装材料检验所《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在新冠病毒疫情防控期间,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对被告人郑某甲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三个月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秋容
检察官助理:王正金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郑某甲现羁押于福州市长乐区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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