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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甲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_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潮南检二部刑诉〔2020〕Z559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4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镇**路**号。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0日,本院以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对其作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开始,被告人郑某甲向同村人郑某乙民租用位于汕头市潮南区陇田镇仙家村一厂房用于开办织袜厂,并先后雇佣涉案人郑某丙、陈某某(二人均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阿妹”、“阿婶”等人(具体身份未明)在工厂务工。2014年年底,被告人郑某甲为非法牟利,向某某浙江男子(身份未明)购买一批假冒“NIKE”、“adidas”品牌袜子,准备进行转卖,从中赚取差价牟利。2017年6月27日下午14时许,公安机关依法到该织袜厂检査时,现场査获库存的假冒“NIKE”袜子16000双、“adidas”袜子50400双,并在现场抓获郑某丙、陈某某。

经物价中心估价,涉案假冒的“NIKE”袜子16000双、“adidas”袜子50400双,价值人民币1324592元。

2020年4月13日,被告人郑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扣押物品、有关证实材料等;

2.证人郑某丁、郑某戊、郑某己、郑某乙证言;

3.涉案人郑某丙、陈某某的供述;

4.被告人郑根洪郑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检查笔录;

7.照片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违反商标管理法规,购买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伺机销售牟利,涉案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预备)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甲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林洪

2020年9月4日

附:

1、 被告人郑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 案卷四册、证据目录一份、量刑建议书二份,;

3、 扣押“NIKE”牌袜子16000双、“adidas”牌袜子50400双、小米手机1部、讯问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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