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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仓检诉刑诉〔2018〕671号

被告人郑某甲(曾用名郑某乙),女,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7196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生地福建省古田县,现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道**号**小区**座**单元。因本案于2017年12月13日被江苏省淮安市公安局清浦分局抓获,并寄押于江苏省淮安市看守所。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12月15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于2018年5月4日、2018年7月19日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郑某甲为**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08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郑某甲以名下企业需要资金周转、扩大生产规模等名义,通过口口相传、召开企业年会公开宣传等方式扩散吸收资金的信息,并向集资对象许以月息2%-3%上下不等的利息,与被害人董某某、唐某某、林某丙等数十人签订借款协议,从而向被害人吸收资金。经福建钧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进行专项审计,被告人郑某甲及其相关的银行账户共收到相关人员支付款项7.2亿余元,其中可查实郑某甲向董某某、唐某某、林某丙等被害人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3.8亿余元。

被告人郑某甲于2017年12月13日在江苏省淮安市开发区明光路明光花园小区10号楼502室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材料,抓获经过,淮安市看守所出所登记表,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借款合同、借条、承诺书、确认书等凭证,银行转账凭证、银行流水账单等,福建钧正会计师事务所钧正[2018]专字Z055号专项审计报告,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游某某、林某甲、郑某丙、郑某丁、林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董某某、唐某某、林某丙、郑某戊、林某丁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人员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燕

2018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郑某甲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4册。

3、专项审计报告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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