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五部刑诉〔2020〕Z2480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9001984********,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住广东省东莞市**镇**号(原广东省东莞市**镇**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郑某甲与被害人罗某某存在债务关系,罗某某拖欠郑某甲约33万元未归还。2015年4月1日16时许,郑某甲指示郑某乙、张某某(该二人已判刑)、邹某某(已故)、施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去到本市**区**路**号汽车音响店找到罗某某追讨欠款。因罗某某无钱归还,郑某乙等人便将罗某某带到本市**镇与郑某甲协商。当日19时许,罗某某与郑某甲协商后归还了8万元,其余钱款无力偿还。郑某甲指示郑某乙、张某某等人看守罗某某继续追讨欠款,郑某乙、张某某与邹某某等人遂将罗某某带至**镇**村**公寓205房内对罗某某进行看守,让罗继续联系亲友筹钱。过程中,郑某乙等人与罗某某发生冲突,罗的下体被踢打致阴茎挫伤。罗某某的女朋友李某某得知情况后报案。民警于2015年4月3日0时30分许在**公寓205房将罗某某解救。案发后,郑某乙、邹某某与罗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已赔偿罗某某18万元。2020年3月24日,民警将被告人郑某甲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李某某等证人的证言,诊断证明书等书证,被告人郑某甲以及同案人员郑某乙等人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无视国法,结伙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 罗焕英
2020年9月16日
(此页无正文)
1、被告人郑某甲现羁押在东莞市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宗五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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