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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盗窃案)_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检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郑臣庆,男,1972年8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21972081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住广东省饶平县****村**2014年3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饶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014年9月18日刑满释放。2015年4月14日因犯抢劫罪被饶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2016年2月2日刑满释放。2020年8月11日因本案被饶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饶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臣庆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和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郑臣庆在饶平县黄冈镇辖区内,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4月14日,被告人郑臣庆窜至黄冈镇**横**号,进入被害人李某某住家后,盗走二辆电动摩托车及一瓶液化石油气。事后,液化石油气瓶已被追回。

经饶平县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被盗二辆电动车价值人民币合计2698元。

2.2020年5月5日,被告人郑臣庆窜至黄冈镇**横**路**间,撬开被害人林某某住家拉闸门锁,盗走被害人林某某停放于外层拉闸门内的一辆电动车。逃离过程中,被告人郑臣庆被群众发现并被抓获,当日被扭送至公安机关。

经饶平县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423元;

3.2020年8月11日,被告人郑臣庆窜至黄冈镇**居委会**横**号,撬开被害人余某某住家的拉闸门锁,盗走被害人余某某停放于拉闸门内的一辆电动摩托车。逃离过程中,被告人郑臣庆被群众发现并被抓获,当日被扭送至公安机关。

经饶平县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68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螺丝刀、剪刀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林某、欧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余某某、李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郑臣庆的供述和辩解;6.勘查笔录和现场照片;7.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臣庆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臣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臣庆前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郑臣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犯罪嫌疑人郑臣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综合全案事实和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郑臣庆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梁晓洁

                                                 检察官助理 洪桂生                                               

2020年11月19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1.被告人郑臣庆现羁押于饶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涉案财物随案移送(详见移送清单)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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