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二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郑某,男,汉族,197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102221973********,个体劳动者,初中文化,户籍地址:上海市嘉定区**镇**街**号,现住址:瑞丽市瑞丽**道**号。2004年11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六千元;2020年8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9日因患****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9月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或者申请法律援助,同时告知其相关诉讼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9月23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1日2时许,被告人郑某在瑞丽市泛亚国际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门口,将被害人何某某的一辆车牌号为云******的白色雅迪牌电动车盗走(已追回)。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419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郑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郑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高海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巫国强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取保候审,居住于瑞丽市瑞丽**道**号;
2.证据卷及文书卷各1册,光盘5张;
3.量刑建议书6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告知书及具结书各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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